項目名稱 校外實習類型
建立日期 107/02/22
內容

    本校校外實習課程內容,詳如以下說明:

(一)暑期課程:於暑期開設 2 學分以上之校外實習課程,學生應在同一機構連續實習 8 週, 並以不得低於320小時為原則。

(二)學期課程:開設9學分以上,至少為期 4.5 個月之校外實習課程,學生修讀實習課程期間,除各系訂定定期返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外,應全時於實習機構實習。

(三)學年課程:開設 18 學分以上,至少為期 9 個月之校外實習課程,修讀實習課程期間, 除依各系訂定定期返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外,學生應全時於實習機構實習。

(四)海外實習課程:以短期(二十天160小時以上)、學期、學年開設之課程為限。實習地點為大陸地區以外之境外地區,參與學生應符合學校規定之專業及語言能力條件。實習機構應經學校評估合格,且實習工作性質與就讀系科相關。

(五)其他實習課程:同一學期開設至少2學分以上之校外實習課程(不包含校外參訪及實務見習等,而每學分不得低於160小時為原則),且應於同一機構進行實習,每日連續實習達8小時為原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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